自7月1日起
南通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应用
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
关于印发〈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(试行))的通知》
(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查看详情)
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
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(试行))的通知》
正式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
评估维度、评估指标、
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
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
具体有哪些变化呢?
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失能等级评估
我市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,应根据国家评估标准进行失能等级评估,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,方可享受相应待遇。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。特殊情况下,评估时限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。
待遇政策
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后,我市失能参保人员按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(中度失能)、3级(重度失能I级)、4级(重度失能Ⅱ级)、5级(重度失能III级)的,可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,居家上门服务待遇规定和服务要求暂按原政策执行。具体如下:

待遇衔接
按照“老人老等级老待遇、新人新等级新待遇”原则,做好待遇衔接过渡,即:
老人老等级老待遇
新政策实施前,已按原标准评估取得原等级评定结论的,执行原待遇享受条件,机构照护服务、家庭照护服务、辅具服务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。
新人新等级新待遇
新政策实施以后,按国家评估标准评估,执行新分级标准,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,享受相应待遇。
复评待遇衔接
新政策实施前,已经评定且原已享受待遇的人员,每2年须复评的,按国家评估标准进行复评、确定失能等级,享受相应待遇。